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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必須是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境內外企業法人,沒有處于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不良狀態。
3.2投標人須具有有效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3.3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投標人需提供2020年財務審計報告,沒有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必須提供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承諾文件。
3.4沒有被處于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處理責令停止階段,沒有受到過行政處罰;無重大不良資產或不良投資項目。
3.5本項目接受聯合體參加投標,如為聯合體,聯合體投標的基本要求為:
(1)聯合體成員各方均應具備3.1、3.3、3.4項要求,聯合體牽頭人必須為投資方。
(2)聯合體最多由3家組建。社會資本組成聯合體參與資格預審的應提供聯合體協議書(格式自擬),各成員應為獨立法人,需明確牽頭人、組成結構及出資比列,考核以牽頭人業績及實力為依據;
(3)盡管委任了聯合體牽頭人,但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聯合體牽頭人及其余成員均應為項目公司股東;
(4)聯合體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應體現融資、建設、運營優勢;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次招標中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視為無效。
(5)通過資格預審的聯合體,不得再變更其組織形式及成員構成;已作為聯合體成員參與投標的企業,不得在原聯合體或其繼承主體商有效存續的情況下另行單獨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參加本項目的投標。
(6)在中標(成交)后,未經采購人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牽頭單位、組成結構或職責及出資比例均不得變動。
(7)聯合體申請人,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同時,應附由所有成員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合體協議書。聯合體協議需明確牽頭人及各方的權利義務。根據聯合體協議書中各方承擔的義務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和業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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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資格要求
3.1投標人必須是依法設立且有效存續的境內外企業法人,沒有處于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不良狀態。
3.2近三年內財務會計資料無虛假記載,投標人需提供2020年財務審計報告,沒有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必須提供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承諾文件。
3.3沒有被處于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處理責令停止階段,沒有受到過行政處罰;無重大不良資產或不良投資項目。
3.4本項目接受聯合體參加投標,如為聯合體,聯合體投標的基本要求為:
(1)聯合體成員各方均應具備3.1、3.2、3.3項要求,聯合體牽頭人必須為投資方。
(2)聯合體最多由3家組建。社會資本組成聯合體參與資格預審的應提供聯合體協議書(格式自擬),各成員應為獨立法人,需明確牽頭人、組成結構及出資比列,考核以牽頭人業績及實力為依據;
(3)盡管委任了聯合體牽頭人,但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簽約與履行合同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聯合體牽頭人及其余成員均應為項目公司股東;
(4)聯合體成員原則上不得超過3家,應體現融資、建設、運營優勢;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次招標中投標,否則,相關投標均視為無效。
(5)通過資格預審的聯合體,不得再變更其組織形式及成員構成;已作為聯合體成員參與投標的企業,不得在原聯合體或其繼承主體商有效存續的情況下另行單獨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參加本項目的投標。
(6)在中標(成交)后,未經采購人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牽頭單位、組成結構或職責及出資比例均不得變動。
(7)聯合體申請人,在提交資格預審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同時,應附由所有成員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合體協議書。聯合體協議需明確牽頭人及各方的權利義務。根據聯合體協議書中各方承擔的義務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和業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