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投標人擬派
3.3.1擬派總監理工程師
(1)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僅限于以下情形:
①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交納社會保險;
②將本人執(職)業資格證書同時注冊在兩個及以上單位;
③在其他企業擔任法定代表人。
(2)在監情況
①未在泰州市外的在建項目中擔任總監理工程師;
②未在其他在建項目中擔任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③?無在監工程
指未在其他在建項目中擔任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有一個在監
指在泰州市不超過一個在建項目中擔任總監理工程師。擬派總監理工程師有在監的,參與本次投標,應提供原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證明。
□有兩個在監
指在泰州市不超過兩個在建項目中擔任總監理工程師。擬派總監理工程師有在監的,參與本次投標,應提供原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證明。
3.3.2投標人為擬派總監理工程師繳納的養老保險(時間要求: 2022 年 6 月- 2023 年 5 月,其他要求:應載明繳費單位名稱、姓名、繳費時間,并蓋有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參保繳費證明電子專用章,不能提供養老保險繳納證明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軍事管理、事業單位等的人員、須由所在單位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退休人員(不超過65歲)提供退休證明。
3.4 業績要求
是否有此類要求:?是 □否
(1)?投標人承擔過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指:投標人擔任過建安工程費在4000萬元(含)以上包含市政道路工程(廠區、小區內道路除外)監理,業績為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項目的,投標人須為該業績的監理單位;
類似工程業績證明材料:詳見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條規定。
若投標人提供的類似工程業績證明材料均不能體現“包含市政道路工程(廠區、小區內道路除外)監理或金額”的,需提供“其它輔助證明材料”。“其它輔助證明材料”相關要求詳見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條規定。
有效期自 2018 年 06 月 01日起至招標公告發布之日止。以竣工驗收證明資料中載明的竣工驗收日期為準。
(2)□ 類似工程指: ;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招標公告發布之日止。以竣工驗收證明資料中載明的竣工驗收日期為準。
注: 3.5信譽要求:投標截止時,投標人及擬派 (1)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的曝光臺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間的;
(2)在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的曝光臺上被曝光且正在曝光期間的;
以上被曝光的不良行為,有相關部門正式公文證明曝光已被取消或曝光期已滿的除外。
3.6投標人不得有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3項規定的情形。
注:3.3.1(1)、3.3.1(2)、3.5、3.6項評審方式為承諾制,如查實投標人在《誠信投標承諾書》中虛假承諾,按弄虛作假處理。
3.7本次招標 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采用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招標文件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1.4.2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