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工程采用“合理低價法”的評標方法,評標、定標實施細則:
1.1評標實施細則:
總分100分,其中投標報價100分。
以有效投標文件的最低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當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評標價偏離評標基準價的相應扣減得分,每高于評標基準價1%扣0.6分,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注:
(1)有效投標文件是指未被評標委員會評定為無效標的投標文件。
(2)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當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委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低于成本價競標,應當否決其投標。
(3)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報告簽字后,評標基準價不因招投標當事人質疑、投訴、復議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變。如遇質疑、投訴、復議等情況,需要重新進行評審(復評或復議),評標基準價仍采用第一次評審結束后,評標委員簽字后的評標報告上所確定的基準價。
1.2定標實施細則:
據評審結果,得分前三名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出具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第五十五條執行)。當出現兩個及以上的相同最低報價時,由招標人確定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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