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線路為飛行總隊西門(首都機場西路)或機場周邊駐地至后沙峪飛行訓練基地。目前乘務學員的駐地涉及北京升港國際酒店、北京空港奧竺賓館、乘務員公寓(航安路西口)、北京銀洋酒店、凱勝興豐國際酒店、國門商務酒店。如后期涉及駐地變更請供應商根據限定公里數進行報價。如:20公里(含)內,收費標準為 元(單程,含 %增值稅)/車次。
2.擺渡服務,飛行訓練基地園區至飛訓練基地公寓之間的擺渡。如遇特殊天氣或乘務學員居住飛訓基地公寓可能會有此項用車需求。
3.其他臨時用車服務,除以上用途之外的其他臨時用車。
(二)供應商資質要求
1.供應商需具有合格有效的營業執照;
2.供應商需具有合格有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3.提供服務的車輛需提供車輛營運證;
4.提供服務的車輛需提供車輛年檢合格證明及定期維護記錄等車輛安全證明;
5.提供服務的車輛需提供保險證明;
6.提供服務的司機需提供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三)車輛要求
1.車型及座位數:大型客車車身長度要求在11-12米之間,同時座位數要求在47座(含)以上車型。
2.數量:7-13輛(根據目前的運行情況,每天保障車輛為9輛左右)。
3.擁有充足備份車輛(至少2輛),能夠滿足我方隨時增減車輛的要求。由于參與培訓的乘務學員人數存在不確定性與乘務學員駐地分散的現狀,我方根據用車人數及用車地點調整用車數量及路線時,供應商在接到通知后能夠及時響應,響應時間最好在1小時以內,并提供足夠的車輛保證使用。
4.提供服務的車輛必須為供應商自有車輛,應當手續完整,證照齊全,綠色環保,按期年檢,定期維護保養,車況良好,不得帶故障行駛,保證車輛能夠滿足我方要求并正常合法地使用。
5.提供服務的車輛應保持固定,未經我方同意,供應商不得自行調換車輛。如車輛因故不能正常使用的(如保養、故障、事故等),應向我方說明原因并及時調派同檔次的備用車輛(響應時間最好在1小時以內),確保我方正常用車,更換的車輛必須滿足我方要求。
6.提供服務的車輛應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機動車車身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需提供相關保單文件,保單到期供應商應及時續繳保險費。因未投保或未續保造成我方損失的,由供應商承擔一切責任。
7.提供服務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包括第三方原因發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由供應商負責處理,同時必須采取一切補救措施,保證我方人員安全、準時到達指定地點,產生的費用由供應商承擔。非因我方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車輛故障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或違法違規駕駛所引起的罰款等費用,均由供應商自行承擔。
8.供應商應承擔所提供車輛的滅失、損壞等風險以及駕駛員的人身安全等風險。
9.提供服務車輛的維修保養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四)駕駛員要求
1.駕駛員應具有5年以上大客車駕齡、無犯罪記錄、近5年來無安全事故、無服務投訴、技術良好、服務一流的駕駛員承擔班車運營工作,并提供駕駛員駕駛證復印件、背景調查資料,確保行車安全和乘客安全。
2.駕駛員應當保持固定,如需變更駕駛員,須事先與我方協商,并提供駕駛證復印件,經我方同意后方可更換。
3.駕駛員著裝整齊,服務規范,做到班車提前到達始發站等候,準點發車,按照規定路線行駛,按合同約定完成車輛運行工作。保證國航員工準時到達目的地,中途不得隨意改變行車路線。
4.駕駛員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未經我方同意,不得在車上搭載與我方無關的人員或物品。如有違反,每發生一次,我方有權扣除相當于5%的月租賃費用。如給我方造成損失的,供應商還應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5.因駕駛員原因造成我方人員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由供應商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6.駕駛員在工作中造成有效投訴的,我方有權要求供應商進行整改,多次約談未整改的,我方有權扣除相當于5%的月租賃費用。
7.駕駛員與我方之間不產生任何勞動或雇傭關系,駕駛員的勞動報酬由對方負責支付,駕駛員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向我方主張任何報酬或費用。同時,駕駛員作為對方的員工,其行為將被視為是對方的行為,由對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其他要求
1.發票及付款
結算:按照實際車次據實結算。
周期:季度結算,后付款。供應商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5日內(如遇節假日,時間順延)將上一季度費用明細發給我方,我方核實無誤后,供應商開具有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我方在收到發票后30日內以匯款的方式結算。
2.本項目合同服務期限為3年,合同到期后,我方需選聘新的服務外包供應商,在確定新的供應商前,由原聘用供應商按照原合同為我方提供服務,期限不超過6個月,我方繼續按照合同費用標準支付服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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