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二)車輛維修范圍:滿足西藏 各車型維修清單列明項目(清單詳見附件);清單以外部分,需通知采購人確認,報價持平/低于市場水平。
(三)車輛維保范圍:滿足西藏 各車型保養清單列明項目(清單詳見附件);保養周期為每10000公里/每半年,或依據采購方提出的需求。
二、技術需求和服務標準
(一)應確保提供服務的維修人員具備相應技術資質或上崗許可,有豐富的維修經驗;
(二)建立車輛維修檔案,其內容包括:維修合同、維修項目、具體維修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檢驗單、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重要換件情況記錄、結算清單、所購重要配件合格證、海關報關單等。對出廠車輛跟蹤服務;
(三)提供免費咨詢、定期保養提醒服務;
(四)二十四小時救急服務;免費上門服務;該條須在服務方案中明確救急服務的里程范圍及收費標準。
(五)送修車輛時,對維修車輛進行復查診斷,對車輛現存故障進行分析并提供車輛維修預算后再行修理,以免誤報誤修,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六)必須嚴格把關修理質量,在最短的時間內,保質保量完成車輛維修任務,盡量降低修車成本,經質檢合格后出廠;
(七)有試車需求時,須委派有駕駛證人員執行試車,不允許送修車輛開出廠外作他用;
(八)維修項目、維修配件具備相應質保期;
(九)采購方日常監督巡查,供應商應予以配合支持,積極落實采購方提出的建議或整改措施。
四、安全要求
(一)供應商不得將車輛維修保養工作承包給第三方;
(二)供應商不得在未經采購方允許的情況下擅自更換采購方車輛的零配件,對采購方車輛及車上設備、附件,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由供應商承擔一切責任;
(三)因維修質量、維修配件質量和其他由于供應商的原因造成的機械故障和安全責任,由供應商承擔全部責任;
五、環保要求
(一)供應商除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的要求開展工作外,還應遵守采購方制定的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及要求;
(二)按照國家法規合法處置清理維修服務后產生的廢棄物及油污,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廢棄物及油污在清運過程中應采取防泄漏、揚撒和火災等措施;
(三)供應商在履約期間如因環境污染等事故受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處罰的,采購方將提出整改意見,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實施。對整改不符合或拒絕整改、或者對已經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供應商承擔響應損失;
(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供應商責任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及環境突發事件等責任由供應商承擔。
六、供貨要求
供應商需遵守雙方約定的付款/結算條款;供應商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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