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必須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具有涵蓋本項目的經營范圍(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營業執照)。 |
(二)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
(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專業技術能力,具有固定的生產或經營場所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
(五)近三年內,未被列入信用中國網站(https://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被列入中國 (http:// /search/cr/)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記錄清單。 |
(六)確認不在淘汰供應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為供應商處罰期和處罰范圍,非中航集團黑名單供應商,非中航集團禁止交易企業名單內的供應商,近3年內參加中航集團采購項目中未出現過不良行為。 |
(七)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包段的應答或未劃分包段的同一項目的應答。 |
(八)原廠商直接參與或授權一家代理經銷商參與;若投標人為代理經銷商,須具有本項目原廠授權證明和代理經銷資質證明。 |
(九)供應商所提供的蓄電池品牌未在國家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檢測或抽查結果認定為部分產品有不合格項的相關證明材料聲明函。 |
(十)供應商需要在上海、西南有服務能力,且規模及技術實力滿足本項目要求。 |
(十一)供應商需提供2019年至投標截止時間1個所投品牌 UPS電池銷售及安裝實施案例(單個案例規模要求:電池數量大于128節)。 |
(十二)為保證蓄電池安裝質量及保證UPS設備主機運行安全、施工安全,最少擁有2名持有低壓電工證的工程師。 |
(十三)本項目不允許分包、不允許轉包。 |
(十四)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報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