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2.需執行的標準
《車用汽油》(GB 17930-2016);
《車用柴油》(GB 19147-2016)。
4.供應商應具備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5.服務內容
(1)對于采購人所屬生產保障用車,供應商將其納入專業化的大客戶管理,建立采購人檔案,維護客戶信息。記錄加油車輛的所有基本數據等。
(2)供應商應提供詳細的服務方案,明確服務內容,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①為采購人所屬生產保障用車提供車輛用油,根據實際需要統一辦理加油卡(多用戶卡)若干張,用于采購人車輛在供應商轄屬加油站加油使用。加油卡若發生遺失,供應商須根據車屬單位提出的要求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并清算卡內資金,給予補辦新卡。
②供應商提供的成品油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向采購人銷售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它石油制品、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不得經營走私、非法煉制及來源不明的油品。
③供應商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不得在標志標識,計量器售及測量報告,統計報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加油機計量誤差不超過+0.3%,準確度按照現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3)供應商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設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檔案,制定滅火預案和防范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預案,對從業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
(4)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的要求開展工作,儲油罐、加油機、油氣管線等設備設施應完好,無滲漏,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作業場所的環境空氣應符合《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油氣排放濃度不應超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的規定;
(5)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有采購人車輛更新或新增的情況,供應商對新車提供用油服務;
(6)供應商服務期間遵守采購人相關制度要求,接收采購人對其履約情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與考核。
6.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①供應商服務期間遵守采購人相關制度要求,接收采購人對其履約情況和服務質量的監督與考核。
②供應商應確保提供服務的工作人員已接收相關安全操作及業務培訓,具備相應技術資質或上崗許可。
③在服務過程中,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安全規范要求作業,保證在作業過程中的工作人員、設施設備安全。對于服務期間所產生的一切財產損失、人員傷亡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均由供應商承擔。
④供應商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要求開展工作外,并遵守采購人制定的各項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及要求,履約過程中因供應商責任造成的環境污染事故及環境突發事件等,責任由供應商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