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負責 3.3.1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
3.3.2具有投資參股關系的關聯企業;
3.3.3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任人相互兼職的關聯企業;
3.4投標人(含聯合體各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近3年無行賄犯罪記錄(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為準);
3.5投標人(含聯合體各單位)在“信用中國”網站平臺中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3.6投標人(含聯合體各單位)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
3.7本項目允許聯合體投標,但聯合體所有成員數量不得超過 2 家;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3.7.1聯合體各方必須按文件提供的格式簽訂聯合體協議書,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的權 利義務。聯合體牽頭人應為施工單位,并應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資質;
3.7.2聯合體各成員必須均具有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聯合體成員應滿足3.1款的有關要求;
3.7.3聯合體各方以及其具有關聯關系(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或加入其他聯合體參加本次招標項目的投標申請,否則相關投標申請均無效。
3.7.4參加過本項目前期初步設計的設計單位及其附屬單位,不得參與本次投標。
3.7.5聯合體中標后,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為履行合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聯合體的成員結構、相互關系均不得變動;
3.7.6聯合體協議書中應明確聯合體所有成員方的有關責任與義務,各方并就合同條款共同分擔合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