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投標人須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能力,且具有與擬建項目類似的勘察設計施工或工程總承包業績;
3.3施工單位具有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4 投標人在“信用中國”網站 查詢中不得存在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情形;
3.5 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勘察負責人、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無行賄犯罪行為(行賄犯罪行為的認定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查詢結果為準);
3.6 本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
3.6.1 本次投標組成聯合體的各成員方應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
3.6.2 聯合體的牽頭單位應被授權,所有成員之間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書中應證明此授權;
3.6.3 聯合體協議書中應明確聯合體所有成員方的有關責任與義務,各方并就合同條款共同分擔合同義務;
3.6.4 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聯合體投標,出現上述情況者,其投標和與此有關的聯合體的投標將被拒絕;
3.6.5 聯合體中標后,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為履行合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