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投標人須通過″信用中國”網站( )及″中國 ”( )等渠道查詢投標截止日前相關信用記錄,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拒絕其參與本次政府采購活動。(提供在″信用中國”網站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查詢截圖,時間為投標截止時間前20天內,以信用中國報告生成時間為準)。 3.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共同參加本招標項目的投標。 4.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6.其他要求 (1)供應商須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并出具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國家規定的相關證明; (2)擬派的 (3)本項目全部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