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自然人,報名時提交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身份證等相關證明)副本復印件。分支機構響應的,須提供總公司和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總公司出具給分支機構的授權書。
2.競價供應商須滿足以下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承諾函。
(1)如競價產品為一類醫療器械,競價產品應具備備案憑證(無強制要求的除外,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的數據庫中查詢的數據為準);競價供應商若為生產廠家則須提供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實際供貨時須提供證明文件復印件證明供采購人查驗)。
(2)如競價產品為二類醫療器械,競價產品應具備醫療器械注冊證(無強制要求的除外,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的數據庫中查詢的數據為準);競價供應商若為經銷商須提供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若為生產廠家則須提供《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實際供貨時須提供證明文件復印件證明供采購人查驗)。
(3)如競價產品為三類醫療器械,競價產品應具備醫療器械注冊證(無強制要求的除外,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的數據庫中查詢的數據為準);競價供應商若為經銷商須提供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若為生產廠家則須提供《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實際供貨時須提供證明文件復印件證明供采購人查驗)。
3.本項目不允許聯合體參加競價。
4.本項目不允許分包或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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