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民事責任能力且在法律和財務上獨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對于已按商事登記改革要求更換新版營業執照,如營業執照無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時間等信息的,還需要提供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最新網頁查詢結果截屏(包括但不限于注冊時間、注冊資金、經營范圍等內容),對于已按“三證合一或五證合一”登記制度更換新版營業執照的,須提供由工商部門頒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2財務要求: 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或能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供承諾書)。一般納稅人須提供如下證明材料之一:a、國稅局開具的一般納稅人認證證明;b、一般納稅人條形章;c、一般納稅人資格查詢網站截圖證明,并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2.3業績要求:投標人須具備2018年1月1日至投標截止之日(以合同簽訂日期為準)的同類項目經驗(同類項目指:蓄電池、地埋柜類,每份合同必須包含蓄電池和地埋柜兩種產品)至少1個。
備注:提供合同關鍵頁掃描件【合同首頁、合同主體(能夠體現項目內容、性質等,即同類項目依據)、合同金額頁、合同簽署頁】,若提供的合同為框架合同,以框架合同下的訂單為準,每份合同(包括普通合同及框架合同)均須提供任意一張合同結算時的發票掃描件,發票金額可小于合同金額,原件備查。
2.4本次招標要求投標人滿足以下信譽要求: 最近兩年無不良合作行為(未被招標方清退;無提供假發票歷史;無拖欠勞務用工工資導致有人在招標方上訪過),以招標方記錄為準;
2.5投標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被責令停業的;
(3) 被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
(4) 財產被接管或凍結的;
(5) 在最近三年內有騙取中標、嚴重違約、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問題的
(6) 不同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參加同一標段或同一標包或同一項目(未劃分標段或標包)的投標。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提供承諾書)
2.7本項目只接受制造商投標,不接受代理商投標。
2.8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