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1.1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1.2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1.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1.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1.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的;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談判資格; 4、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5、本次談判不接受聯合體; 6、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談判資格。 7、其他資質條件: 供應商須具備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及以上或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并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施工能力;項目經理須具備建筑工程貳級注冊建造師資格、須三證齊全 ;省外企業需提供《省外進青企業備案報告登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