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包供應商資格條件 |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1.1具備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1.3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須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1.5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1.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包1:投標人非投標產品制造廠家需提供產品制造廠家對投標產品的授權,或具有授權權限的代理商對投標產品的授權(且需提供該代理商具有有效授權權限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需能顯示產品制造廠家對投標產品授權鏈條的完整性)。 1.7若投標產品為醫療器械的,投標產品須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要求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注冊證和注冊登記表或備案表。具體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最新相關規定執行。 2.投標人未對本次采購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3.投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之間,單位負責人不為同一人而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4.投標人單位及其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賄犯罪記錄; 5.投標人“截至投標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