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注:1、以上宗地為已完成征地補償的現狀出讓,宗地內如涉及其它附著物的搬遷,其工作及費用均由競得人承擔。 2、南溪區南溪街道LC-E-03部分地塊、LC-E-08部分地塊按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固定資產投資強度、開發強度、畝均稅收等主干指標按《宜賓市南溪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賓市南溪區新增工業項目“標準地”指導性指標的通知》(南府辦函〔2022〕47號)相關規定執行,地方特色指標中的經濟類指標、能耗類指標、環境類指標按南溪區各主管部門確定的指標執行。土地競得人須與南溪區經濟商務科技局簽訂工業項目“標準地”履約協議,按約履行相關義務和責任,接受區級相關部門跟蹤管理,確保各項指標的落實。 3、以上宗地不設置土地出讓底價;宗地其他規劃建設要求詳見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