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將招標文件“第二章 投標人須知”“投標人須知前附表 ”:
條款號 | 條款名稱 | 編列內容 & |
6.1.1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 評標委員會構成: 5 &人。 其中:招標人代表: 1 &人,評標專家 4 人。 評標專家確定方式: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專家確定方式按川辦發〔2003〕13號第九條、川府發〔2014〕62號第三條、自府發〔2014〕23號第五條規定執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令第12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注:評標委員會組建時,可增加評標委員會人數,但招標人代表人數不能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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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為:
條款號 | 條款名稱 | 編列內容 & |
6.1.1 | 評標委員會的組建 | 評標委員會構成: 5 &人。 其中:招標人代表: 0 &人,評標專家 5 人。 評標專家確定方式: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專家確定方式按川辦發〔2003〕13號第九條、川府發〔2014〕62號第三條、自府發〔2014〕23號第五條規定執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令第12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注:評標委員會組建時,可增加評標委員會人數,但招標人代表人數不能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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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標文件其它內容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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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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