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佛灣新經濟產業園區改造提升工程之鹽步酒廠改造工程
第01次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
項目編號:GC2024(NH)WZ0036
項目名稱:廣佛灣新經濟產業園區改造提升工程之鹽步酒廠改造工程
答疑與澄清修改文件發出時間:2024年4月13日
原定開標時間:2024年4月28日上午9時30分
一、答疑內容:
問題: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往前順推,以獲獎證書或頒發獲獎文件或獲獎公示日期為準)獲得的工程類個人表彰: 1、獲得市級或省級獎項的每項得1分,最高得3分; 2、獲得國家級獎項的每項得3分,最高得3分。
【本項最高得3分】注:(1)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以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證書或正式文件為準;投標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否則不允加分:①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掃描件;②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公示名單的網頁打印件(或截圖);③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6個月)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掃描件為準,否則不予計分。
④若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為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則須同時提供相關行業協會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網址: gsxt/newList)登記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且該協會組織狀態顯示為正常方為有效,否則不允加分。
(2)項目技術負責人個人獲獎(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優秀項目經理、優秀 (3)同一年度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同一獎項獲得不同等級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若為集體性表彰獲獎的參與人員不屬于個人表彰,不參與計分。
工程項目獲獎處于公示階段的不得分。
(3)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應體現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4)證明材料(社保證明、網頁查詢截圖或打印件除外,企業誠信信息以我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誠信管理系統內的信息為準)以投標人在佛山市 信息化綜合平臺投標人主體信息庫中正式入庫的信息為評審依據,否則不得分。
請問“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是否屬于“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 答:“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屬于“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
二、澄清與修改內容: 1、刪除招標文件第三章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7條款,刪除內容如下: 10.17 經濟標評審優惠(僅限
2、小微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本項目所屬行業:建筑業 。
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中“各行業劃型標準”摘錄:(三)建筑業。
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小微企業投標人應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詳見第九章投標文件格式),否則不得享受相關價格評審優惠。
¨4、本招標項目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的,評標時應對符合要求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5%的扣除,對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報價給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
?4、本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小微企業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5%作為其價格分,對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2%作為其價格分,若原報價已滿分,仍可突破滿分上限繼續享受加分優惠,以實際計算結果作為最終價格分。
注:(1)小微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
(2)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評分優惠。
(3)中小企業以投標人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及提供以下三種證明材料之一:①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它合法審計機構出具的最新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②上一年度第四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作為判定標準。
③若企業為2024新成立的,無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數據的,根據其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確認即可。
(4)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以投標人提供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為判定標準;監獄企業以投標人提供的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具的屬于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為判定標準,否則不予認定。
2、現就招標文件第四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價法)的第 2.2.1款的“分值構成”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總分:103.75分。
其中: 技術標暗標:0分,技術標明標:10分 資信標:15分,經濟標:78.75分 總分:100.00分。
其中: 技術標暗標:0分,技術標明標:10分 資信標:15分,經濟標:75分 3、現就招標文件第四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價法)的第 2.2.4(2)款的“項目技術負責人表彰(3分)”的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往前順推,以獲獎證書或頒發獲獎文件或獲獎公示日期為準)獲得的工程類個人表彰: 1、獲得市級或省級獎項的每項得1分,最高得3分; 2、獲得國家級獎項的每項得3分,最高得3分。
【本項最高得3分】注:(1)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以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證書或正式文件為準;投標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否則不允加分:①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掃描件;②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公示名單的網頁打印件(或截圖);③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6個月)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掃描件為準,否則不予計分。
④若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為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則須同時提供相關行業協會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網址: gsxt/newList)登記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且該協會組織狀態顯示為正常方為有效,否則不允加分。
(2)項目技術負責人個人獲獎(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優秀項目經理、優秀 (3)同一年度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同一獎項獲得不同等級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若為集體性表彰獲獎的參與人員不屬于個人表彰,不參與計分。
工程項目獲獎處于公示階段的不得分。
(3)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應體現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4)證明材料(社保證明、網頁查詢截圖或打印件除外,企業誠信信息以我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誠信管理系統內的信息為準)以投標人在佛山市 信息化綜合平臺投標人主體信息庫中正式入庫的信息為評審依據,否則不得分。
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往前順推,以獲獎證書或頒發獲獎文件或獲獎公示日期為準)獲得的工程類個人表彰: 1、獲得市級或省級獎項的每項得1分,最高得1分; 2、獲得國家級獎項的每項得3分,最高得3分。
【本項最高得3分】注:(1)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以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證書或正式文件為準;投標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否則不允加分:①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掃描件;②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公示名單的網頁打印件(或截圖);③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6個月)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掃描件為準,否則不予計分。
④若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為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則須同時提供相關行業協會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網址: gsxt/newList)登記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且該協會組織狀態顯示為正常方為有效,否則不允加分。
(2)項目技術負責人個人獲獎(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優秀項目經理、優秀 (3)同一年度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同一獎項獲得不同等級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若為集體性表彰獲獎的參與人員不屬于個人表彰,不參與計分。
工程項目獲獎處于公示階段的不得分。
(3)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應體現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4)證明材料(社保證明、網頁查詢截圖或打印件除外,企業誠信信息以我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誠信管理系統內的信息為準)以投標人在佛山市 信息化綜合平臺投標人主體信息庫中正式入庫的信息為評審依據,否則不得分。
4、現就招標文件第四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價法)的第 2.2.4(2)款的“類似項目業績(3分)”的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類似項目業績(3分) 在滿足招標公告要求的基礎上,投標人另外提供近三年內(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往前順推)完成過單項合同金額為2500萬元(或以上)的類似工程施工業績的,每提供1項得1.5分,本項最高得3分。
【本項最高得3分】 注:投標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加蓋投標人公章:①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必須是當地集中交易機構或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核發或備案的方為有效)原件的掃描件;②合同協議書原件的掃描件。
③竣工驗收(或完工報告)證明材料的打印件或原件掃描件;如上述證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關特征和必要信息的,還須提供該項工程業績的業主證明并須附有業主方的
【本項最高得3分】注:(1)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以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證書或正式文件為準;投標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否則不允加分:①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掃描件;②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公示名單的網頁打印件(或截圖);③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6個月)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掃描件為準,否則不予計分。
④若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為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則須同時提供相關行業協會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網址: gsxt/newList)登記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且該協會組織狀態顯示為正常方為有效,否則不允加分。
(2)項目技術負責人個人獲獎(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優秀項目經理、優秀 (3)同一年度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同一獎項獲得不同等級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若為集體性表彰獲獎的參與人員不屬于個人表彰,不參與計分。
工程項目獲獎處于公示階段的不得分。
(3)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應體現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4)證明材料(社保證明、網頁查詢截圖或打印件除外,企業誠信信息以我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誠信管理系統內的信息為準)以投標人在佛山市 信息化綜合平臺投標人主體信息庫中正式入庫的信息為評審依據,否則不得分。
請問“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是否屬于“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 答:“中國建材工業經濟研究會”屬于“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
二、澄清與修改內容: 1、刪除招標文件第三章 投標人須知前附表10.17條款,刪除內容如下: 10.17 經濟標評審優惠(僅限
2、小微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本項目所屬行業:建筑業 。
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中“各行業劃型標準”摘錄:(三)建筑業。
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小微企業投標人應按《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出具《中小企業聲明函》(格式詳見第九章投標文件格式),否則不得享受相關價格評審優惠。
¨4、本招標項目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的,評標時應對符合要求的小微企業報價給予5%的扣除,對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報價給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加評審。
?4、本招標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價格的,評標時應當在采用小微企業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5%作為其價格分,對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允許大中型企業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業分包(聯合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約定小微企業的合同份額占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在采用原報價進行評分的基礎上增加其價格得分的2%作為其價格分,若原報價已滿分,仍可突破滿分上限繼續享受加分優惠,以實際計算結果作為最終價格分。
注:(1)小微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
(2)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評分優惠。
(3)中小企業以投標人提供的《中小企業聲明函》及提供以下三種證明材料之一:①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它合法審計機構出具的最新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②上一年度第四季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作為判定標準。
③若企業為2024新成立的,無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營業收入和資產總額數據的,根據其出具的《中小企業聲明函》確認即可。
(4)殘疾人福利性單位以投標人提供的《殘疾人福利性單位聲明函》為判定標準;監獄企業以投標人提供的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出具的屬于監獄企業的證明文件為判定標準,否則不予認定。
2、現就招標文件第四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價法)的第 2.2.1款的“分值構成”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總分:103.75分。
其中: 技術標暗標:0分,技術標明標:10分 資信標:15分,經濟標:78.75分 總分:100.00分。
其中: 技術標暗標:0分,技術標明標:10分 資信標:15分,經濟標:75分 3、現就招標文件第四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價法)的第 2.2.4(2)款的“項目技術負責人表彰(3分)”的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往前順推,以獲獎證書或頒發獲獎文件或獲獎公示日期為準)獲得的工程類個人表彰: 1、獲得市級或省級獎項的每項得1分,最高得3分; 2、獲得國家級獎項的每項得3分,最高得3分。
【本項最高得3分】注:(1)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以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證書或正式文件為準;投標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否則不允加分:①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掃描件;②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公示名單的網頁打印件(或截圖);③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6個月)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掃描件為準,否則不予計分。
④若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為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則須同時提供相關行業協會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網址: gsxt/newList)登記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且該協會組織狀態顯示為正常方為有效,否則不允加分。
(2)項目技術負責人個人獲獎(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優秀項目經理、優秀 (3)同一年度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同一獎項獲得不同等級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若為集體性表彰獲獎的參與人員不屬于個人表彰,不參與計分。
工程項目獲獎處于公示階段的不得分。
(3)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應體現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4)證明材料(社保證明、網頁查詢截圖或打印件除外,企業誠信信息以我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誠信管理系統內的信息為準)以投標人在佛山市 信息化綜合平臺投標人主體信息庫中正式入庫的信息為評審依據,否則不得分。
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近三年(自本工程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往前順推,以獲獎證書或頒發獲獎文件或獲獎公示日期為準)獲得的工程類個人表彰: 1、獲得市級或省級獎項的每項得1分,最高得1分; 2、獲得國家級獎項的每項得3分,最高得3分。
【本項最高得3分】注:(1)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以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證書或正式文件為準;投標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加蓋投標人公章,否則不允加分:①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掃描件;②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公示名單的網頁打印件(或截圖);③需提供投標人近期(扣除發布招標公告當月往前順推6個月)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繳納社保資金的有效的社保證明材料,以投標人(或其分支機構)所屬當地社保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的掃描件為準,否則不予計分。
④若項目技術負責人獲獎或表彰情況為相關行業協會頒發的,則須同時提供相關行業協會在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臺(全國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網址: gsxt/newList)登記信息查詢截圖打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公章,且該協會組織狀態顯示為正常方為有效,否則不允加分。
(2)項目技術負責人個人獲獎(表彰)包括但不限于:優秀項目經理、優秀 (3)同一年度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同一獎項獲得不同等級的個人表彰只按最高等級計分一次。
若為集體性表彰獲獎的參與人員不屬于個人表彰,不參與計分。
工程項目獲獎處于公示階段的不得分。
(3)獲獎(表彰)證書或獲獎(表彰)正式文件應體現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4)證明材料(社保證明、網頁查詢截圖或打印件除外,企業誠信信息以我市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誠信管理系統內的信息為準)以投標人在佛山市 信息化綜合平臺投標人主體信息庫中正式入庫的信息為評審依據,否則不得分。
4、現就招標文件第四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價法)的第 2.2.4(2)款的“類似項目業績(3分)”的內容作出修改: 原內容: 修改為: 類似項目業績(3分) 在滿足招標公告要求的基礎上,投標人另外提供近三年內(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往前順推)完成過單項合同金額為2500萬元(或以上)的類似工程施工業績的,每提供1項得1.5分,本項最高得3分。
【本項最高得3分】 注:投標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并加蓋投標人公章:①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必須是當地集中交易機構或招標投標管理部門核發或備案的方為有效)原件的掃描件;②合同協議書原件的掃描件。
③竣工驗收(或完工報告)證明材料的打印件或原件掃描件;如上述證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關特征和必要信息的,還須提供該項工程業績的業主證明并須附有業主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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