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須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按國家法律經營。 2.投標人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 3. 投標人須具備以下資質: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以上(含叁級)資質。 4.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投標人的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有以下情形的,本次招標予以認可: (1)國家建設部及廣東省各級住建部門核發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資質,資質證書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屆滿的,統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由外省各級住建部門核發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投標人提供所在省、地級市住建部門印發的相關證明材料(如自動順延或推遲辦理延期業務的通知),證明在開標日繼續有效的。 5.相關人員要求 5.1 擬派項目經理為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或二級注冊建造師,應持有住建部門印發的在使用有效期內的有效電子注冊證書(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粵建市函〔2023〕469號)文件精神,二級注冊建造師可隨注冊企業在全國范圍內執業),同時須具備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明(B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或“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信息系統”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頁),且未擔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標未開工、已建成未竣工)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5.2 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須具備 建筑工程相關 專業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 8.3 投標人擬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具備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明(C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或“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系統”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頁),且不少于 1 人。 5.4 投標人與其擬派往本項目管理機構的所有人員之間必須具備合法、唯一的勞動聘用關系。擬派人員中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其注冊單位須與投標人保持一致。 6.禁止投標條款: 6.1 投標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 (2)為本招標項目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的; (3)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為同一個單位負責人; (4)與本招標項目的其他投標人存在控股、管理關系; (5)為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 (6)為本招標項目的代建人; (7)為本招標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 (8)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 (9)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控股或參股關系; (10)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存在相互任職或工作關系; (11)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 (12)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13)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內發生重大工程質量或安全問題(以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為準); (15)被“信用中國”網站( ggzy-portal/#/440200/index)廣東省招標投標監管網https:// /ztbjg-portal/#/ind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