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標人須具備以下資質: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以上(含叁級)資質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以上(含叁級)資質。 2.相關人員要求 2.1 擬派項目經理為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專業一級或二級注冊建造師,其中一級注冊建造師應持有國家住建部印發的有效注冊證書,二級注冊建造師應持有考試取得執業資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建部門核準的有效電子注冊證書(二級注冊建造師應持有住建部門核準的、在使用有效期內的有效電子證書)。同時均須具備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明(B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或“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信息系統”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頁),且未擔任其他在施(包括已中標未開工、已建成未竣工)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 2.2 擬派項目技術負責人須具備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 2.3 擬派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具備有效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明(C證,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或“廣東省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信息系統”考核合格信息打印頁),且不少于 1 人。 2.4 投標人(包括組成聯合體的所有成員單位)與其擬派往本項目管理機構的所有人員之間必須具備合法、唯一的勞動聘用關系(指社保關系)。擬派人員中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其注冊單位須與投標人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