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標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
②投標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擬派項目經理(建造師)前三年有行賄犯罪行為的;
③投標人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標人被稅務部門列入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國”網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⑥被滁州市縣兩級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公管部門取消在一定期限內的投標資格且在取消期限內的;
⑦被滁州市縣兩級公管部門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或者信用信息記錄,且在披露期內的。
⑧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或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縣級及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限制投標資格且在限制期限內的。
⑨被列入省級、市級農民工工資支付異常名錄的施工企業,限制其參加全市范圍內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投標;列入縣級異常名錄的施工企業,限制其參加本行政區域內房建和市政建設項目投標。
2、投標人所屬 、辦事處等分支機構存在第1條信譽要求①-⑨項情形之一的,?接受□拒絕投標人投標。
備注:第1、2條按照附件1“關于聯合懲戒失信行為加強信用查詢管理的通知”查詢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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