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投標為總價包干,投標報價總價作為中標人與采購人簽定的合同金額。項目預算控制79.40萬元以內,投標人的報價不可高于預算(限價),否則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視同無效。投標人的投標總價為完成項目及招標文件或合同條款所規定的工作內容的各項費用,項目服務費包括項目調研費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場地租賃、設計制作、宣傳制作、活動舉辦的費用;投標人工作人員工資;差旅費;投標人的辦公、通訊、交通費用;項目材料統計、分析費用;項目成果文本印刷費用;投標人以各種方式將文件資料發
(2)投標人應根據本企業的成本自行決定報價,但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投標;評標時,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3)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應是本項目招標范圍和招標文件及合同條款上所列的各項內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復,并以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出的綜合單價或總價為依據。
(4)投標人應充分了解項目的位置、情況、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響投標報價的情況,任何因忽視或誤解項目情況而導致的索賠或服務期限延長申請將不獲批準。
(5)除非采購代理機構通過修改招標文件予以更正,否則,投標人應毫無例外地按招標文件所列的清單中項目和數量填報綜合單價或總價。投標人未填綜合單價或總價的項目,在實施后,將不得以支付,并視作該項費用已包括在其他有價款的綜合單價或總價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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