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乙級及以上資質或工程監理綜合資質,并在人員、設備及資金方面具有承擔本工程相應的監理能力; 3、擬派項目總監具有水利工程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和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在本單位注冊;擬派總監理工程師已承擔兩個及以上在建水利工程監理項目的以及發生變更6個月以內的,均不能參加本項目投標; 4、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 5、未被暫停或取消濟寧市范圍內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 6、未經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公布信用信息的企業,不得參加本工程投標。凡由水利部或工程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其信用信息平臺公布禁止進入水利建設市場或列入黑名單的,不得參加本工程投標; 7、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門《關于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法【2016】285號)規定,投標人不得為失信被執行人(以投標截止日期“信用中國”記錄的 結果為準)(以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成員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體視為 失信被執行人。招標人應對屬于限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投標活動失信被執行人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8、本工程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9、資格審查方式:資格后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