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投標 1.第三章 評標辦法(綜合評估法)原評標辦法前附表2.2.3(4)其他因素評分標準。項目經理類似業績要求 :擬派駐現場項目經理 2019 年 11月 01 日至今增加 1 個擔任項目經理已完工的單項工程合同金額不低于 600 萬元的幕墻工程施工業績(業績證明材料需提供:中標 (選)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竣工驗收證明材料掃描件;業績金額以合同協議書為準,業績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載明的時間為準;)得 5 分。本項最多得 10分。
現修改為:擬派駐現場項目經理 2019 年 11月 01 日至今具有 1 個擔任項目經理已完工的單項工程合同金額不低于 600 萬元的幕墻工程施工業績(業績證明材料需提供:中標 (選)通知書或合同協議書、竣工驗收證明材料掃描件;業績金額以合同協議書為準,業績時間以竣工驗收證明材料載明的時間為準;)得 5 分。本項最多得 10分。
2.將第三章專用合同條款,重新上傳。各投標人以最新上傳的合同為準。詳見附件。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