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2.服務范圍
采購人委托供應商對第1.條服務對象提供衛生處理服務,包括:
(1)供應商按照采購人的要求對航空器指定區域、行李、貨物及相應廢棄物開展消毒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預防性消毒、終末消毒等);
(2)供應商按照海關檢疫部門發出的《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的要求對航空器指定區域、行李、貨物及相應廢棄物開展消毒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預防性消毒、終末消毒);
(3)供應商按照相關衛生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部門的要求對航空器指定區域、行李、貨物及相應廢棄物開展消毒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預防性消毒、終末消毒)
(4)按照法律、法規及海關檢疫部門要求對航空器開展除蟲、除鼠處理等衛生處理;
(5)按照海關檢疫部門或采購人要求,單獨對航空器行李進行消毒。
3.需執行的標準
本項目約定的服務應符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檢驗檢疫、衛生處理、消毒服務行業標準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文件(實時更新,確保現行有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5)《出入境檢疫處理管理工作規定》;
(6)《SNT1328-2003 出入境航空器檢疫操作規程》、《SNT 1268-2010 入出境航空器消毒規程》等行業標準;
(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8)《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航空衛生工作要求》(AC-121-101R1);
(9)公司《航空衛生管理手冊》;
(10)其他海關檢疫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的標準;
(11)經海關備案的供應商工作手冊。
4.供應商應具備的資質
供應商應持續持有從事本項目服務內容相應的主管行政機關頒發或者認定的資質,包括但不限于海關檢疫部門頒發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除害處理單位核準證書》。
5.技術需求/服務標準
(1)供應商應確保從事本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經過專業培訓、滿足衛生處理的專業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入境檢疫處理單位和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專業要求),加強從事消毒工作和消毒人員的管理,組織消毒人員接受消毒專業培訓,合格后方能上崗;
(2)供應商要具備符合規定的消毒與滅菌設備,購置和使用符合法規標準要求的消毒產品,要具有能對消毒效果進行檢測的人員和條件,建立自檢制度,確保消毒服務的效果和質量。供應商消毒人員要熟悉消毒劑的配制、消毒器械的使用和維護等,使用可靠的消毒方式及科學的消毒劑量進行消毒操作;
(3)供應商對飛機機艙消毒時,消毒劑種類、作用濃度和劑量以及操作方法遵循中國民航的有關規定執行;
(4)供應商應確保對飛機機艙除蟲處理時使用的殺蟲藥劑通過適航審定并無毒無害、應確保使用的衛生處理的藥劑的有效成分及含量符合中國民航局適航許可及航空器飛抵目的地檢驗機構的相關要求;
(5)供應商應確保相關作業使用藥劑按需按期運入作業指定地點;
(6)供應商應按照第3.條標準制定符合本項目需求的航空器衛生處理方案,明確檢疫處理人員、藥品、器械以及防護用品等配置要求,并向采購人備案。如海關檢疫部門或其他主管部門對方案提出異議,由供應商負責按要求修改或向主管部門進行解釋說明;
(7)海關檢疫部門、民航主管部門或采購人修訂了航空器消毒、除蟲除鼠相關操作規范的,供應商應及時更新操作手冊,并向海關備案,通過后報采購人保存;
(8)供應商應確保提供的服務質量、服務標準、服務效果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海關等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準確、完整填寫各類衛生處理工作記錄、衛生處理結果報告單、過程評價記錄等,相關資料根據要求向海關檢疫部門及采購人提交。供應商同時應建立本項目涉及的服務工作的信息管理檔案;
(9)供應商應規范內部管理,按照屬地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人員健康監測、人員防護,并確保出入境衛生處理工作合規、安全、質量,符合項目第3.條的標準與要求。
(10)由供應商自行完成工作人員及工作車輛的機場隔離區準入證件辦理,確保工作人員及車輛可進入相應作業區域。
(11)供應商需提供7*24小時值班服務,在接到采購人服務需求后立即響應,安排人員前往指定地點,到位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如遇航班延誤和航班臨時加班情況,供應商應能合理調配資源,按照服務時限滿足航空器衛生處理工作需求;
(12)供應商操作過程及結果必須遵守國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規、環境保護相關規定及采購人制定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及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