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目 其中,由于車船稅是在交強險中合并代收,供應商還應提供車船稅代繳服務。
2.定期向采購方報告車險承保和理賠情況,便于采購方及時掌握車輛安全運行狀況。
3.車輛保險保單的投保險種與采購方要求的一致。
4.雙方合作期間,如有新增車輛投保,按第一年投保自主定價系數為準。
(二)需執行的標準規范:
1.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含汽車車船稅)須按保監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方案》(以最新版本為準)的統一規定執行。
2.汽車的商業保險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采購產品具體要求:
1.供應商應設立負責本項目投保、續保、理賠及其他服務的專門機構(團隊),為采購方提供7*24小時專人服務。
2.簡化理賠手續,供應商可根據本項目特點,針對雙方事故(含車損、人傷),提供便捷理賠服務。
3.印章使用,此項目內負責的車輛保險事宜,供應商可與我公司綜合保障部直接對接,如保險業務過程中我部門負責的車輛保險業務,涉及提交的車輛保險相關資料,可使用公司貴州 綜合保障部印章。
4.承保數據提供:供應商應按照采購方要求提供車輛承保險公司應滿足采購方對續保車輛、新購車輛承保和理賠等數據的即時查詢、統計需求等及時提供保險服務的明細信息。
(四)交付或實施時間:2024年8月30日 交付或實施
②出單,保險公司應在續保車輛保險到期一個月前為采購方辦理續保手續,不得委托第三方機構或個人辦理,同時將保單和保費發票按要求及時提供給采購方。
③變更,保險公司保證在接到車輛變更通知及相應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2.理賠服務
保險公司應建立理賠服務綠色通道,并具有較高的理賠處理信息化水平,切實遵守以下保險理賠服務條款,主動迅速地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實現客戶服務高度滿意。
①接報案:設立7*24小時保險服務專線
②現場查勘:為采購方制定專屬勘查服務方案。
3.拖車服務
①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如采購方需要,應免費提供拖車服務,并根據采購方要求盡快到達事故或故障現場。
②如無法或不能及時提供拖車服務,被保險人可自行聯系拖車服務,并向保險公司提供的符合物價和相關部門標準執行的拖車服務發票,費用由承保保險公司承擔。
4.定責定損
①接到采購方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在30日內核定。
②接到采購方報案后,對于屬于保險責任的事故,應當按照以下約定及時定損:
A.對于常見車型,在接到報案后(涉及人身傷害事故及需要較多拆解探查的除外):
預估車輛損失金額在人民幣10,000元以內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確定損失金額;
預估車輛損失金額在人民幣10,000元-50,000元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確定損失金額;
預估車輛損失金額在人民幣50,000元以上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損失金額;
③如未按上述時間定損,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應以采購方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5.車輛修理
①車輛出險后,在采購方認可的修理廠進行車輛修復。
②受損車輛的維修以修復為原則,但涉及車輛行車安全的關鍵零部件(如:剎車系統、轉向系統),保險公司應同意一律予以更換。受損車輛更換零部件應為主廠件、原配件。
③受損車輛進行修理后,對于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內的損失,采購方提供完整的索賠資料后,無需先行支付修理費用,由保險公司與修理廠進行結算;涉及雙方或多方事故的,按照采購方要求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賠款。
6.預付賠款:采購方在保險期限內合法使用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車內人員或第三者人身傷害,需緊急搶救,應在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支付搶救和醫療費用,保證受傷人員及時得到救治。
7.特殊情況的處理
①關于異地出險:提供針對異地出險相應服務方案。
②代位追償:對于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采購方有權使用代位求償。
驗收標準:按時限要求完成車輛投保、續保、理賠服務。
二、合同期限:3年
三、預計采購數量:在三年合同期,預計采購數量為33臺次車。
四、環保要求
1.為更好的執行國家、地方及行業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采購方已建立環境管理體系,供應商知悉并認同采購方環境方針及目標。為實現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目標,雙方需對合作過程中涉及的環保責任嚴格遵守。
2.供應商除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要求開展工作外,還應向員工宣傳采購方的環境方針:恪守法規、防控風險、低碳節能、生態發展。
五、安全要求
1.供應商不得將車輛保險工作轉包給第三方承保。
2.供應商不得在采購方支付保險款后,未及時開具交強險和商業險保單,造成采購方車輛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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