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 2.2主要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設計聯絡、生產供貨、安裝督導、調試、培訓、驗收、試運行、初期運營服務、質保期服務等。本項目按照全自動運行(GOA4級別)建設。詳見本招標文件第十章《用戶需求書》。
2.3項目要求:信號系統國產化率不低于60%。
2.4交貨
2.5工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本線路工程初期運營開始之日止。
3、投標人資格條件
3.1投標人應為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的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企業法人。
3.2 投標人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且合法存續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城市軌道交通信號系統的制造企業、有能力提供貨物及其附屬服務、具有對所提供的全部貨物及相關技術、質量、性能、工期、售后服務等負總責能力的企業。具體參見投標人須知中“合格投標人”的要求。
3.3 投標人在境內近五年具備一條城市軌道交通信號系統全自動運行(GoA3或GoA4)線路在建或開通業績。(在建業績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書原件掃描件,開通業績提供用戶證明原件掃描件。)
3.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