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投標人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公示信息(加蓋單位公章) 3.2投標人或組成的聯合體須同時具備下列資質: ①建筑裝飾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 ②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3.3項目主要人員資格要求: ①擬派施工項目經理(聯合體投標的須為聯合體牽頭人的員工):須具備高級職稱; ②擬派設計負責 ③擬派施工負責 注:上述所有人員須在本單位注冊,須提供近3個月的社保證明材料。本項目的施工項目經理與施工負責人可以為同一人。 3.4財務要求:提供2023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須蓋有審計單位公章,并且包括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兩部分的完整報告); 3.5信譽要求:投標人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3.6其他要求:投標截止日前,未被 “信用中國”網站( )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被“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 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提供招標公告發布日期之后的網站截圖并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 3.7本次招標接受聯合體投標。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 ①聯合體牽頭人須為施工單位,聯合體成員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且聯合體成員(含牽頭人)不超過2家。 ②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本章第3.1、3.4、3.5、3.6項的要求,聯合體各方(以聯合體協議分工為準)應當分別滿足上述第3.2、3.3對應項的要求。 ③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聯合體協議,明確約定聯合體牽頭人及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聯合體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原件須裝訂在投標文件正本中)。 ④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⑤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