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以下條件,并提供下列材料:(若為聯合體,聯合體成員均須提供) <1>磋商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4>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磋商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磋商資格。 3.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磋商資格(提供“信用中國”網站的查詢截圖)。(若為聯合體,聯合體成員均須提供) 4.本項目接受磋商供應商以聯合體方式進行磋商;聯合體投標的,應滿足下列要求:(1)聯合體成員不超過2個,牽頭人為設計單位;(2)聯合體各方應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聯合體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聯合體其他成員的權利義務;(3)聯合體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其他聯合體在本招標項目中投標;(4)聯合體組成后不得再發生變化;(5)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并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由所有聯合體成員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6)除聯合體牽頭人外,聯合體各成員在投標、中標與項目實施過程中,仍負有連帶的和各自的法律責任;(7)投標人中標后,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聯合體的成員結構、相互關系及出資比例均不得變動。 5.投標人須具備建筑行業(建筑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巖土工程勘察乙級及以上資質;投標人擬派項目總負責人要求為設計單位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建筑師及以上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