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條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3)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4)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取消投標資格; (3)為本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投標人,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4)本項目不接受供應商以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5)經信用中國 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投標資格。(提供“信用中國”網站無任何不良記錄的查詢截圖,時間為投標截止時間前10天內); (6)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八條“超過200萬的服務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預留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60%,”,因本項目無法分包進行,故本項目僅面向于中小微企業進行采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