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的規定: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詢比資格; 3.經信用中國 、中國 、等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取消詢比資格。 。 4.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 5.供應商須具有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三級 及以上資質,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項目經理具有建筑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注冊證,有效的安全生產考核證,省外企業須提供有效期內的進青備案登記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