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投標人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且與投標人名稱一致。對已完成“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須提供由工商部門核發的已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2投標人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3投標人須提供自2018年01月01日至開標當日(以合同或訂單簽訂日期為準)承接的建筑施工類項目的累計金額(業績金額以合同或訂單金額為準)不低于75萬元。
2.4信譽要求:投標人近三年(投標截止之日前36個月)內未出現嚴重違約,未出現被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判定并發布騙取中標的。
2.5財務要求:財產沒有處于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2.6其他要求: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包投標或者未劃分標包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2.7投標人須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二級及以上資質。
2.8投標人須具有住建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建筑施工)。
2.9投標人為本項目配備的常駐施工隊伍中,須包含安全員2人(須持有安全員C證,住建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特種作業人員3人(持有電工證1人、焊接與熱切割作業證1人、高處作業證1人,特種作業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
2.10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