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的規定: 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④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⑤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投標人,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否則,皆取消投標資格; (3)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4)經信用中國 渠道查詢后,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取消投標資格。 ; 供應商的貨物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相應技術、節能、安全和環保標準;如國家有關部門對供應商的服務有強制性規定或要求的,則供應商的服務必須符合相應規定或要求; (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方式進行投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