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參加磋商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和應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 1.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1.1具備獨立的承擔民事責任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1.3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1.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1.5參加本次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和法規。 1.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包1: 1.6.1供應商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或輸變電工程專業承包三級及以上資質;同時具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頒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承裝、修試五級及以上資質。 1.6.2供應商具有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6.3供應商企業注冊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須提供《四川省省外建筑企業入川承攬業務驗證登記證》或帶二維碼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監理入川承攬業務信息錄入證》。 2.供應商未對本次采購項目提供過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 3.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4.供應商單位及其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具有行賄犯罪記錄; 5.供應商“截至投標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 6.本項目不接受聯合體磋商。 |